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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八条要求的通知

2010年04月02日 15:03:53 来源:重庆市江津区支坪教育管理中心 访问量:144

津教发〔2010〕75号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扩面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09〕380号)精神,我区从2010年1月起实施教育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结算。为此,教委下发了《江津区教育财务集中结算实施方案》,设立了“重庆市江津区教育财务集中结算中心”。按照《江津区教育财务集中结算实施方案》关于“教育事业单位财务实行集中结算后,预算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审批权’不变,但同时必须与教育财务集中结算中心的‘稽核权’相结合”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就上述“四权”结合提出如下八条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切实加强学校收入管理,确保学校收入的完整性
    1、依法组织收入,依法设立会计帐簿和核算。学校收入主要是指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凡是以学校名义开展活动发生的收付资金,以及利用校舍校产(包括校办厂场、超市、食堂、门面出租等)产生的收益均是单位资金,必须纳入学校总帐管理,从而确保学校收入的完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单位财产转移、隐匿、私分和收入不上帐的行为以及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等均是违纪违规行为,必须坚决取缔和从严查处,情节严重者,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规范办学行为,坚决遏止乱收费。凡还有收费项目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切乱收费行为。
    第二条  切实加强学校支出管理,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大力压缩非一般性支出,确保全年收支平衡和留有结余。财政下达给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收入、学校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首先用于确保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除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范围的非一般性支出,确保学校全年做到收支平衡和留有结余。
    2、从严控制招待费。学校履行自身职责,为接待上级单位检查、平级单位开展交流活动而确需发生的招待费,应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公用经费的20%以内,不得将开支的招待费混淆列入会议费。
    3、从严控制差旅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坚持“一差多能、勤俭节约”的原则,并严格执行财政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差旅费补助标准。凡5人以上(含5人),以学习考察名义并带有福利性质的外出活动,必须事前报教委审批同意后执行,其经费应首先使用预算给单位职工的福利费,不足部分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此类活动原则上两年一次。
    4、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114号)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的规定。
    5、继续坚持经办人、审核(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批的三人签字报帐制度。凡超过2000元的支出,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应实行银行转帐支付,所有大宗物品的采购及基本建设支出均应实行转帐支付。各单位负责人在签批支出原则凭证时,必须注明“同意报销”或“同意列支”或“同意支付”等字样,并由本人亲自签字和注明签批日期。
    第三条  切实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支行为
    学校的所有收费、财务支出,均应出具、索取有效票据,杜绝收费不出据、未经允许自制票据、白条支出等票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切实加强债务管理,有效化解教育债务
    要严格按照《江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防范和化解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2005〕205号)的要求,未经教委批准不得新增教育债务,各单位要制定偿债计划,将不低于学校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总量的20%用于偿债。学校债务实行月报表制和台帐制管理。
第五条  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杜绝和防范不廉政行为
    继续坚持执行基本建设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以及采购限额的项目,各单位在实施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凡符合基本建设招投标范围的,按基本建设招投标实行。坚决杜绝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和基本建设招投标标准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暗箱操作等方式逃避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违规行为。凡3万元以上(含3万)的维修、维护须报教委审批同意后实行。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和采购限额的项目,学校实施前必须填报《江津区教委部门集中采购申请表》,由教委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第六条  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现有资产使用效益,盘活现有资产存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坚决纠正重钱不重物的错误倾向。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帐簿(总帐、明细帐、辅助帐),及时登记核算资产增减变化,制定完善资产的添置、领用、报损制度。
    第七条  切实加强教育财务稽核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财务管理水平
    教育财务集中结算中心在坚持预算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教育财务“稽核”的作用,不断提高教育财务管理水平。对不按上述规定发生的经济活动行为,教育财务集中结算中心有权予以纠正并原则上不予登记核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经办人负责。
    第八条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教委原下发的关于后勤财务管理的相关文件继续执行,如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教委财务科负责解释。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编辑:刘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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